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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9-12 来源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491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执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残联函[2006]83号),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达标县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执行。

1、各级残联要认真学习贯彻《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把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放在首位,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大工作力量和经费投入,努力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2、各市(州)要抓好已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抓好试点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抓好试点村(社区)的示范工作,宣传和推广试点的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3、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补贴问题,认真解决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工作经费,严格按标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残疾人基本状况等各种档案。

4、凡是(市、区)残联符合《标准》第1-15条,90%的乡(镇、街道)符合《标准》第16-25条,80%的村(社区)符合《标准》第26-33条的县,要认真做好达标申报工作。各县(市、区)残联要按《标准》条款填写《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在当年11月上旬报所在市(州)残联;各市(州)残联验收合格后,在当年11月中旬报省残联组联处。各市(州)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进度,将作为市(州)目标考评排序的重要依据。

附件:1、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残联函[2006]83号

2、关于印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残联函[2003]337号

 

                          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1

残联函[2006]83号

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5年8月,国务院残工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残联召开了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意见》和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于指导各地“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基层残疾人级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

各省残联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经过自查,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县(市、区)残疾可以提出验收申请。自查工作应认真对照《标准》进行。凡县(市、区)本级符合《标准》第1-15条,90%的乡(镇、街道)符合《标准》第16-25条,80%的村(社区)符合《标准》第26-33条,填写“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见附表),逐级通过市级和省级残联验收,由省级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中国残联组联部,经中国残联检查验收合格,予以通报,同时将以下作为考核地方残联工作的依据之一。

附件: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已作废)

 

 

 

 

 

 

 

 

 

 

附件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单位

 

县(市、区)本级符合《标准》第1-15条,

(镇、街道)完全符合《标准》第16-25条,

村(社区)完全符合《标准》第26-33条。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验收

结果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验收

结果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中国

残联

意见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残联函[2003]337号

关于印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是对残疾人组织体系的有效补充,是充分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两基”工作重点的有力措施。各级残联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社区残疾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请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会组联部。

                             

 中国残疾人联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社区残疾人协会是在街道残联指导下,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社区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简称社区残协。

  第二条  社区残协协助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团结、教育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是联系社区残疾人与社区居委会和街道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第三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社区内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

  第四条  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

  第五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文化生活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体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

  第七条  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  向社区议事协调机构推荐残疾人代表。

第三章  

  第九条  社区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一般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副主席、委员原则上由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十条  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有条件的社区可以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残协要配备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残协要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

第四章 办公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社区残协使用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

  第十四条  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应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见附件1)。

  第十五条  社区残疾人活动室应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见附件2)。        

第五章 经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残联支持;

  三、社区居委会投入;

  四、社会募捐;

  五、其它。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残联。

 

 

 

 

附件1

社区残疾人协会标牌制作标准

 

1、材质:黄色铜牌

2、字体颜色:黑色、楷体

3、规格:40×60CM

4、残疾人会标套绿

5、制作小样如图

 

 

XX区XX街道XX社区

会标

社区残疾人协会

 


附件2

社区残疾人活动室标牌制作标准

 

1、材质:黄色铜牌

2、字体颜色:黑色、楷体

3、规格:40×60CM

4、制作小样如图

 

 

 

社区残疾人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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