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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9-26 来源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331

自府法规〔2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2月16日自贡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自贡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市城镇的残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服务。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计划、经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公安、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县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余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单位因工伤残、职业病致残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可计入安置比例。 

  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由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兴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计算为兴办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依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安排其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劳动报酬,不得虐待和歧视残疾人。 

  第十二条  认定安置残疾职工的标准: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正式录用手续完备; 

  (三)享有与本单位非残疾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交纳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标准为: 

  (单位在岗职工总人数×1.5%一已安置就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 

  驻我市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承办,区(县)级以下所属单位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承办。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按前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确定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以及区(县)级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并由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委托有关机关代征、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代扣机关应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缴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财政部的规定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财政专户帐上。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或企业严重亏损的,可申请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签章印制的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不按本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属财政拨款的单位和财政有专户储存的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中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法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单位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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