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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8-04-16 来源 : 浏览750

川残办〔2011〕254号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残联,中铁二局残联,四川核工业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贫困残疾人在遭遇生活困境、重特大疾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紧急情况下克服困难,渡过难关,经商财政部门同意,四川省残联决定设立“紧急救助资金”,从医疗、生活、法律等方面对贫困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救助。现将《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帮助贫困残疾人在遭遇生活困境、重特大疾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紧急情况下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四川省残联决定设立贫困残疾人“紧急救助资金”,对贫困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救助。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紧急救助资金”本着对贫困残疾人在遭遇生活困境、重特大疾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紧急情况时,陷入极度困境,而自身确实不能解决,且通过其他救助帮扶仍不能帮助其度过难关的,给予及时救助。实行一事一审批。

第三条  救助条件

1.医疗救助: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发生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及家庭确实无力承担,且民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及其他医疗救助帮扶后仍有困难的。

2.生活救助:贫困残疾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且其他救助帮扶后仍不能帮助其摆脱极度困境的。

3.法律救助: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属四川省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符合上述救助条件者可申请“紧急救助资金”。

第五条  救助标准

1.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且个人支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市、县两级残联负责救助,个人支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省残联在市、县两级残联已经救助的基础上,适当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且每个救助对象一年内只救助一次。个别情况特殊者另行研究。

2. 符合上述生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省残联在市、县两级残联已经救助的基础上,适当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且每个救助对象一年内只救助一次。个别情况特殊者另行研究。

3.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符合上述法律救助条件的残疾人,通过省残联法律顾问单位指派的律师进行分析后,确有胜诉把握的民事诉讼案件,省残联给予实报实销。

4.其他特殊情况的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残联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填报《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上报省残联维权处,省残联维权处审核属实后报会领导审批,审批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划拨到市(州)残联,由市(州)残联按财务管理规定发给救助对象。各市(州)残联上报的紧急救助事项时,必须附上市、县两级残联已救助的相关资料,资料不齐全省残联不予救助。

第七条  所需材料

1.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各级残联加注意见后的《四川省残联紧急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救助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3.住院证明材料和医药费发票复印件,或医院的检查结果,医生建议治疗方案及所需医疗费;

4.市、县两级残联及相关部门参与救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逐级上报的申请材料;

6.市、县(市、区)残联的调查证明材料;

7.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当地残联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检查监督

1.严格执行《紧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紧急救助资金发放公平、公开、公正、规范,严格申报、审批程序。

2.各级残联要确保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不得克扣和挪用。

3.各市(州)残联收到划拨的救助资金后,及时将回单寄回省残联维权处,省残联维权处对发放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骗取紧急救助资金、各级救助资金不到位,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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