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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2-09-07 来源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521

中共自贡市委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文)精神,结合自贡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我市现有残疾人24.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57%,涉及家庭人口约80万人。近年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氛围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经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川委发〔200914号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努力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托管安养、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小康社会。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确保将所有残疾人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重点救助对象。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予以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大力开展康复工作

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解决孤残人员和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充分发挥康复促进会的作用,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传等工作,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切实落实国家残疾人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心理健康咨询及服务,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精神残疾预防工作,防疫和水务部门要加强补碘和改水等工作,提高人口素质,从源头上控制残疾人口数量。安监、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有效措施,切实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的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能力。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六)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的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符合城镇和农村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其补助水平。对农村“三无”残疾人,凡自愿入院的,要送当地敬老院供养。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房管部门要优先将贫困残疾家庭住房纳入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残联、扶贫办和民政部门要优先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安居、移民工程计划。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

卫生、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残疾职工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对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时,要将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落实政府补贴资金。

(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要研究制定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综合性政策,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区县政府每年在发行中国社会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公益金中,安排比例不低于8%的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公益金中,安排比例不低于8%的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四、促进残疾人教育、就业和脱贫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

积极争取和实施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改、扩建工作,建设满足特殊教育需要的各类功能室、资料室和必要的康复、无障碍设施。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要力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福利、康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开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为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教育提供经费、设施设备、就读和师资支持。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的办学经费拨付标准应明显高于普通中小学。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有能力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建立贫困残疾大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助学制度,利用市、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助学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入学新生每人3000元和大学专科入学新生每人2000元的资助。给予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一定资助。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均应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等政策规定,各类新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销售应税货物月销售收入不达5000元及提供应税劳务月收入不达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自然人)自身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免征增值税;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可按规定减征营业税,同时,符合财税〔20079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60%90%的照顾,对营业税未达到月营业额5000元起征点的残疾人个体户免征营业税。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新建彩票投注站、爱心亭(邮亭)等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要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提供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援助,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各区县政府要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对持证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农业等部门免费对农村残疾人提供农技培训和各类经济、技术、供销等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一)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力度

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计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到2012年,全市建立6个规模适度、示范效果明显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

五、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十二)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

各级文化部门要将残疾人文化工作纳入文化事业统筹规划,组织残疾人参与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注重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为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各类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公园、风景旅游区等公共场所,在公共图书馆逐步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室。

(十三)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

各级体育部门要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计划,推广和普及适合残疾人参与的群众体育项目,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体育场馆。将青少年残疾人体育纳入业余训练体系,逐步提高我市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全市残疾人运动会与全市运动会同年同城举行。办好2010年在我市举办的四川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

六、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

(十四)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接待、残疾人康复训练、职业培训、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等服务工作。

(十五)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因规划建设需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拆迁房屋产权人为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提高标准的30%发放。残疾人安装有线电视、自来水、住宅用电、家用天然气等,安装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

(十六)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也要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要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帮助残疾人家庭实施住宅无障碍改造,并向其提供住宅无障碍改造资助。残联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全市交通运输、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要在3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完成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交通工具。文明办、旅游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的考核范畴。公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办法,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十七)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

广播、电视、通讯、邮政、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台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综合类新闻节目中开设手语翻译并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已落实国家对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补助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划拨建设用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在2010年底前建设一所集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为一体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教育机构。

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十)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法制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

市、区县、乡镇(街道)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和专项调查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拓展政策理论研究领域,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支持。

八、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协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人大、政协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

(二十四)建立残疾人事业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按规定项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要加大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市、区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

(二十五)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残联的领导,重视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的民主参与渠道。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残联要配l名专(兼)职理事长和1名专(兼)职专干,要将基层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社区、村基层残疾人组织要配1名专干或兼职专干。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各区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川委发〔200914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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