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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自贡市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16 来源 : 浏览820

自残发〔2017〕104号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自贡市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

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自贡市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6日

 

   自贡市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救助体系,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临时突发性特殊困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残疾人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一)具有自贡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二)因患危重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三)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贫困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一)因患危重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经区县残联和其它部门救助之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其个人承担部分高于1万元(含1万元)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20%内进行救助,属于低保家庭或多残家庭的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30%内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个人不能提供其它部门救助资料的,个人承担部分按医疗经费总额的40%进行计算,再按其20%内的比例实施救助;个人承担医疗费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的不属市级救助范围。每个自然年度对同一个残疾人只能救助一次,不得进行多次救助。
  (二)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经当地政府证明,给予1000至3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三)其它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500至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其它临时困难救助,视其情况,可一次性给予每人50至500元不等的救助。
  三、申报材料
 (一)救助对象书面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残联证明;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其中救助对象为低保、多残家庭的,还需要分别提供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复印件;

(三)救助对象的“自贡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四)救助对象的“自贡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 复印件;
 (五)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裁定书》,因肇事方逃逸的,需当地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六)家庭财产受损的,需出具图片(影视)资料和当地政府证明;
 (七)区县残联和其它部门救助依据;

(八)临时困难救助可特事特办;
 (九)申请省残联紧急救助的,上报材料需一式两份。
  四、审批程序
  申请市级救助和省上紧急救助金由市残联维宣科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由市残联分管领导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意见,3000元以内报市残联主要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提交市残联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五、发放方式
  (一)救助金额大于500元的(含500元),由市残联财务室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救助金额小于500元的,受助残疾人(监护人)现场签字,财务室可以发放现金。

六、资金来源

纳入年度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计划。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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