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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自贡市初中学业考试残疾考生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 时间:2018-04-16 来源 : 浏览604

关于印发《自贡市初中学业考试残疾考生
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招委、教育局、残联、招办: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现将《自贡市初中学业考试残疾考生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2日

 

自贡市初中学业考试
残疾考生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考生平等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招办应遵循初中学业考试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提供平等机会和适当便利。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适当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市、区(县)招办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符合初中学业考试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招办提供适当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考生(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初中学业考试,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适当便利外,其他应按照自贡市初中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招办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区(县)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适当便利:

  (一)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体育考试、实验操作考试。

  (二)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三)设立采光好、便于出入的单独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四)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五)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六)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七)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八)适当延长考试时间: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的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九)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适当便利。

  第六条 市招办应将残疾考生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适当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初中学业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适当便利的一般程序应包括:

  (一)报名参加初中学业考试并申请提供适当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适当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市招办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各区(县)招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区(县)教育局组织由残联、卫生、招办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适当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市招办。

  (三)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由残联、卫生、招办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区县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自贡市初中学业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应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辅助途径等。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市招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级专家组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申请体育、实验操作免考的考生成绩按参考所得实际成绩折算计最终总成绩。

  第十条 各区(县)招办应当将已确定为其提供适当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区(县)确定的适当便利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一条 所有获得适当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市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招办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在组织残疾考生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区(县)实际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起在初中学业考试中实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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