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16 来源 : 浏览783次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自残发〔2017〕59号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自贡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自贡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9月7日
自贡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四川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阶段且有居家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经在精神专科确诊并得到治疗,急性期症状已被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重点服务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中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和护理。按照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服务对象整理家庭环境卫生;
2.协助服务对象整理个人卫生;
3.上门送餐或在服务对象家中协助准备膳食,有需要的可根据情况提供帮助进食服务;
4.经过合法的委托手续,可协助办理家庭日常事务;
5.根据医嘱同意,可陪同在服务对象居住附近安全合理的地区进行户外活动;
6.其他合法、安全的服务。
(二)社会适应能力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按照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1.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2.指导并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正确使用配发的康复、保健仪器和辅助器械;为已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3.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了解新闻和知识;
4.经常与服务对象进行交流,了解其心理特点,有需要进行心理干预的及时向其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建议;
5.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家务劳动训练和辅导;
6.对服务对象提供手工编织、绘画或其他适宜在家庭环境中进行的职业康复功能训练和辅导;
7.协助陪同服务对象参与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文体活动及有益身心的公益活动;
8.其他合法、安全、力所能及的服务。
(三)按照服务对象和监护人的要求,提供理发、个人卫生等服务券。服务券只能用于为服务对象直接提供的服务。
三、服务承接主体
(一)各级公办或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等;
(二)城乡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
(三)可以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各类组织;
(四)其他社会助残服务组织。
因地处偏远等原因,上述机构、组织在当地未设立或没有能力提供托养服务的,由有组织的公益性岗位社工、残疾人专职委员、志愿者,以及邻里乡亲等承接。
四、服务补贴标准
实施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省级对扩权试点县按照每人每年45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解决。省级对非扩权试点县按照每人每年35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筹集解决。
2017年,市级对非扩权试点县给予除省级补助外的20%补助,即每人每年50元。
五、实施主体
由各区(县)残联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服务承接机构。其中2017年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由市残联统一公开招标选定服务承接机构,荣县和富顺县按照自贡市标准自行公开招标选定服务承接机构。
六、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监护人)申请→服务承接主体上门服务→服务对象(监护人)确认→服务承接主体录入“量服”平台和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各区(县)残联考核合格→划拨资金。
七、服务考核
各服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后,要及时将服务情况录入“量服”平台的保障性服务和机构服务及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并接受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评价。
具体考核办法以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评价为主,通过“量服”平台的保障性服务和机构服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承接下一年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